法律、法规、规章等定义及区分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制定主体、法律效力、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等方面。

一、制定主体方面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办法”等称谓。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形式为国务院令;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的人大常委会;名称一般为条例。
  •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比如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2号);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或较大的市(如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规章由国家部委部门首长或省政府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全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是大家所理解的红头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如《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
  • 三、法律效力方面

    法律效力层级从高到低依次为: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具体为:

    • 1.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任何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注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四、适用对象方面

    1.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法规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具有局部约束力。

    3.规章主要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具有局部约束力。

    五、标准、规范与规程

    标准、规范与规程属于技术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本质区别:

    • 标准: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如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规范: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统一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规程: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等具体技术操作所做的统一规定,如《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六、联系与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律强制力,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而标准、规范、规程属于技术性文件,违反可能导致质量或安全问题,但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当技术性文件被法律、法规、规章引用时,则具有法律强制力。

    以上内容来源:《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