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制定主体、法律效力、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等方面。
一、制定主体方面
-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办法”等称谓。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形式为国务院令;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经济特区的人大常委会;名称一般为条例。
-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比如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2号);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或较大的市(如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 规章由国家部委部门首长或省政府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章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能用“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效力方面
法律效力层级从高到低依次为: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具体为:
- 1.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任何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2.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注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四、适用对象方面
1.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法规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具有局部约束力。
3.规章主要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具有局部约束力。
五、标准、规范与规程
标准、规范与规程属于技术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有本质区别:
- 标准: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如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规范: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统一规定,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规程: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等具体技术操作所做的统一规定,如《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六、联系与区别
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法律强制力,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而标准、规范、规程属于技术性文件,违反可能导致质量或安全问题,但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当技术性文件被法律、法规、规章引用时,则具有法律强制力。
以上内容来源:《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